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2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B-1-6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斐,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禹春文,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2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6 100元;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该笔款项七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2020)京0116民初2455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账号:×××】》;二、在法院解除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0 000元;三、若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 252元。因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一项和第三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划拨其银行存款5800元,并对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余款暂未执行。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数码创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集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