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137号 申请人: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1号楼A**5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14号67幢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京0108民初371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万元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见附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尹 斐 审判员 陆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