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385号
原告:宜君县海峰建筑工程队,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XX路交警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22MA6X6ALT95。
经营者:***。
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君县海峰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君县海峰建筑工程队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君县海峰建筑工程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君县海峰建筑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宜君县海峰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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