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993号之一
原告: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法务,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现经法院调解,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款项390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5元,减半收取4677.5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097.5元,由原告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