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993号
申请人: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法务,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7月12日申请人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账号0109********)及其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合计58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账号0109********)及其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合计5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