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9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法务,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鲁1726民初19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账号0109********)及其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合计580000元。现经法院调解,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款项390000元支付给原告,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账号0109********)及其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合计5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