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法务,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现因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1元,减半收取67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70.5元,由原告山东鄄城致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