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粤0304民初15839号
原告: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视频管理服务器、三维控制键盘等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交付货物,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272520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72520元;2.被告按欠款本金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为62493.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72520元;二、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月18日前将上述款项272520元转入本案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冻结的账户,由原告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上述款项从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划拨给原告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账号的冻结;三、原告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对原告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四、本案本诉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反诉受理费由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五、如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深圳市汉卓鸿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款本金2725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3月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6325元、保全费2195元(原告均已预交),因调解结案,本院收取受理费3162.5元、保全费219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反诉受理费299.5元(已由被告预交),由被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