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172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41.7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3470.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470.86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3470.86元。
审判员  邓晓燕
书记员  李小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