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浩昌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704民初1172号
原告江门市浩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昌公司)与被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以及原、被告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第12.2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原被告已书面协议选择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被告的异议成立,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区素莹
法官助理 卢玉瑜 书 记 员 郭佳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