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民终2735号
上诉人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迈派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华瀚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长泰和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8.5元,由上诉人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宋慧林
审判员 岳 玥
书记员 高小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