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迈派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瀚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830民初465号
原告广州迈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迈派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瀚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长城科技公司)、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泸州虹天公司)、无锡长泰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长泰和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迈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被告长泰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瀚公司、长城科技公司、泸州虹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本案原告迈派公司作为涉案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付款到期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两次向出票人华瀚公司提示付款,其开户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显示提示付款均被拒付。现原告主张对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被告华瀚公司行使票据权利,要求其支付票据款74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长泰和公司辨称,认为自原告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已经超过了六个月,原告已经丧失了向其追索的权利,故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原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迈派公司作为持票人通过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承兑人华瀚公司提示付款两次被拒付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5月24日、5月28日,但原告迈派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EMS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通过诉讼主张其票据权利,其提示付款及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均在法定期限内,被告长泰和公司辨称与事实不符。现原告要求被告长城科技公司、泸州虹天公司、长泰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6日,华瀚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长城科技公司开具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210530880001620181126294665863。出票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出票人为华瀚公司,收票人为长城科技公司,票据金额为74500元,承兑人为华瀚公司,出票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背书转让流转顺序为长城科技公司→泸州虹天公司→长泰和公司→泸州虹天公司→迈派公司。汇票到期后,原告迈派公司作为持票人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5月24日两次通过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承兑人华瀚公司提示付款均被拒付。原告迈派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EMS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起诉要求被告华瀚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支付票据款745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长城科技公司、泸州虹天公司、长泰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被告江苏华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迈派电子有限公司票据款74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自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长泰和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广州迈派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被告江苏华瀚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迈派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长泰和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戴永明 人民陪审员  薛 琴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法官 助理  黄 舒 书 记 员  戚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