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92民初46415号
原告:***,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