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89525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864座。
法定代表人:黄卫军。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现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琳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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