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356号
原告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协运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昀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协运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昀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