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金控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斗金控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2308号
原告: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咸宁路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会议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05714422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斗金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35号蓝晓科技园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7571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斗金控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11日,其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基于北斗的渭河水资源监测应用示范项目灌注桩施工发包给其施工。同年7月13日,其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基于北斗的渭河水资源监测应用示范项目安装及支架制作施工发包给其进行施工。之后,其按照要求组织工人施工,并于2017年12月7日全部完工交付。根据施工费用决算总额为1654109.56元,而被告仅向其支付663208.62元,剩余990900.94元一直未支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990900.94元;判令被告按拖欠款为基数支付同期贷款利息70601.69元(年利率4.75%从2017年12月7日计算至2019年6月6日,实际支付至余款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的施工内容为:渭河水资源监测应用示范项目灌注桩、安装及支架制作施工。施工地点分别为:草滩、高陵、宝鸡、咸阳、潼关、天水等渭河流域60多个施工地点,属于不同省、市、区人民法院关系范围,应当分案审理。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不同意分案处理,要求将所有工程欠款由本院一案一并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分别在不同省、市、区,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原告亦不同意分案处理,原告要求本院一案一并审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之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