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882号
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润东路12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12号院。
被告: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4268号A区7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皓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