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21314号
原告沈阳华裕创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3号(17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A07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华裕创新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沈阳华裕创新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华裕创新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