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惠天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博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惠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龙执字第2441-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惠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博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发,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惠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博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泉法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以(2014)龙执字第24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博视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澄迈老城支行帐号22010XXXXX内的存款9441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本案,申请执行人海南惠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故,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解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博视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澄迈老城支行帐号22010XXXXX内存款9441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