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548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0月2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析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启盟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三十九号富景天下花园1区十七号楼5层01-02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0160698X。
法定代表人:郭星。
原告***与被告广东启盟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启盟网络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启盟网络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舒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