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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技师学院、广东启盟网络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民终3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技师学院,住所地:清远市经济开发区14号区。
法定代表人:*平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启盟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三十九号富景天下花园十七号楼5层0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技师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启盟网络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