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仪器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094123748G,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路**智慧园**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红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MB01Q8Y,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天润城第十一街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广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仪器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仪器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工程款17775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院说明情况及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24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证券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过少,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
3.2020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并无不动产信息。
6.经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并无车辆信息。
7.2020年10月30日,本院前往南京市江北新区天润城第十一街区24号商业楼寻找被执行人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处经营。
8.2020年11月3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仪器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谈话,申请执行人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葛晟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