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省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铨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3民初2477号 原告:吉林省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吉林省铨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吉林省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铨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