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星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198号
原告:湖南星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名城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俊辉。
被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2903房。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
原告湖南星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星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星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星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湖南星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俊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杜丽云
书记员杜丽云(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