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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纵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康绿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18107号
原告:广州纵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24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3137480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康绿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南雄市康绿宝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59218619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男,196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男,1994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女,1971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广东昆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文化路、鞍山路东文化大楼八层B区北面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6672145X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纵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绿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昆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纵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广州纵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童宙轲
审判员*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