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民初13973号
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611。
法定代表人:蔡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芝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雄,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6255(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叶伟平。
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春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