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异227号
异议人(案外人):青岛志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98号5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ECAPOJ。
法定代表人:邓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峥,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原告):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十四层X14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94170165B。
法定代表人:叶伟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立文,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被申请人(被告):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三座1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21791800N。
法定代表人:陆海勇。
保全被申请人(被告):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研发楼2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59258313U。
法定代表人:纪元涛。
保全被申请人(被告):宋建东,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本院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案外人青岛志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知悉法院以(2017)粤0604民初59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持有的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56%股权。该股权早在2017年1月11日转让给异议人。因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及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未配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直至2018年5月3日,异议人与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起诉时,异议人才知道股权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异议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权变更后,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东并无影响。股权转让只要程序合法且未侵害其他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利益,股权转让就应该生效。是否变更登记,仅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本案中,保全申请人作为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股权转让是知晓的,其申请对异议人的股权进行查封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因此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对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名下的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56%股权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原告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粤0604民初59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的银行存款6213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基于上述裁定,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作冻结了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持有的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股权。
另查明,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11月25日,登记机关为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东为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
本院认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司的登记机关,也是股东登记机关之一,其股东登记是对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确认和公示,具有确认法律行为生效、资格取得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的是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持有的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股权,并没有冻结登记在异议人名下的股权。异议人主张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已将其持有的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异议人,但异议人仅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未提供股东决议、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凭据等,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向异议人转让股权时虽通知了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即本案原告,但原告并未同意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转让股权,异议人与转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也没有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因此异议人主张不应查封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宋建东持有的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股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青岛志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苏毅清
审判员 何东明
审判员 丁保国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