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5执1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容加权。
被执行人:容加权,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关于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容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91民初246-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息共计3182365.19元及违约金(以3210800.09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容加权及***对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8434.9元。因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容加权、***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34508元由被执行人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容加权、***共同承担。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容加权、***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容加权、***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容加权、***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向车管、房管、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宝以及证券、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J飞度牌汽车一辆,容加权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J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委托上述车辆管理机构所在地法院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档案。另查明,本院已在诉讼阶段诉保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容加权名下登记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的房产。上述房产均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首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及被执行人容加权、***户籍所在地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但未收到该院回复调查结果。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91民初246-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容加权、***应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因本案中被执行人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容加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5执1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