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151号之一
原告:青岛志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邓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峥,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纪元涛,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青岛志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道公司)与被告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装备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广东蔚海移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海公司)、中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物流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蔚海公司、中集物流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中集装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峥,第三人蔚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系中集装备公司股东,并持有该公司56%的股权;2.被告限时??理将中集物流公司、***相应股权转让至原告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依法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原告记载于中集装备公司股东名册;3.第三人蔚海公司、中集物流公司、***配合被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4.被告向原告提供中集装备公司真实完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合理期限内安排原告查账。包括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其中包括: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及相关附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中集物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总价60万元,购买该公司所持被告39%的股份。2017年1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未能在主合同生效后60天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原告有权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直至股权变更完毕后15日内支付”。同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总价18万元,购买***所持被告17%的股份。2017年1月25日,中集物流公司、***向其他股东发出《征询函》,询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30日内均未书面答复。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生效。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事宜,被告均不置可否。2017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函》及《关于提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函》,被告均拒收。至今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未提供相关材料。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第三人蔚海公司述称,1.原告与第三人中集物流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虚假的意思表示,且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蔚海公司利益的情形,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声称其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行为,是被告的股东,但其至今未向第三人中集物流公司和***支付股权转让款;中集物流公司按照其股权转让通知实际未收取任何对价,反而倒贴了60万元的商标字号使用费转让股权,明显违背商业常理,是中集物流公司意图逃避债务作出的,存在串通损害被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2.中集物流公司向蔚海公司发出的通知函关于转让比例是不明确的,因此该通知行为是不完备的,不产生法律效力;3.第三人中集物流公司和***的股权目前仍处于冻结状态,原告所诉的股权转让即使成立,客观上也无法实现。
第三人中集物流公司述称,1.中集物流公司认可???原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2.中集物流公司与原告的股权转让之事属实,原告诉状中的陈述属实。
第三人***述称,1.***认可与原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2.***与原告的股权转让之事属实,原告诉状中的陈述属实。
原告与第三人蔚海公司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持异议的证据,因本院对该案不作实体审查,故对相关证据不作认证,具体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详述。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17年5月3日,蔚海公司以中集装备公司、中集物流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号为(2017)粤0604民初5979号。2017年5月26日,蔚海公司向本院??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粤0604民初59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集装备公司、中集物流公司、***的银行存款62139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此后,本院依法冻结了中集物流公司、***持有的中集装备公司的全部股权。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确认之诉。参照法发〔201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因讼争股权因另案被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另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缺席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志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经原告申请后??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