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等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848号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曲江路3号。

经营者: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21幢4梯203室。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2号楼506室。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负责人:苗圩,部长。

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4号。

负责人:林乐虎,局长。

被告: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1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奉旭辉。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锦屏南路1号。

负责人:胡永光,区长。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三方公司)、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奉化区政府)垄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717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CN域名并非工信部授权,系ICANN分配的CCTLD。2、判令互联网中心依法注销FH.CN;3、判令互联网中心准许原告注册涉案域名;4、判决五个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合理开支3000元。

事实和理由:CNNIC是ICANN授权的CN域名唯一的注册管理机构,具备独一无二的支配地位,中科三方公司是CNNIC授权的注册服务机构。CNNIC、中科三方公司收到原告的投诉,不依法注销涉案域名,放任违法注册的域名继续存续,妨碍了原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互联网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互联网中心、中科三方公司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工信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超越职权作出违法认定、奉化区政府已经放弃了域名又索要域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域名等具有可保护的权利基础,与本案被诉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故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范米多
审  判  员   张 宁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杜文婷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