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与秦皇岛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1840号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曲江路3号。
经营者:郑敏杰,男。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2号楼506室。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47室。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百牙中路1号。
负责人:操龙灿,市长。
被告: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1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奉旭辉。
被告: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巴沟南路35号B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叶旭建。
被告:秦皇岛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河道12号e谷创想空间C区2层078、079、080室。
法定代表人:邹立刚。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简称速捷服务部)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互联网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速捷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域名与商标一样具备唯一性、不具备可替代性;2、确认互联网中心在CN国家顶级域名上天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3、确认互联网中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判令互联网中心注销CHIZHOU.CN域名(简称涉案域名)5、判令互联网中心准许原告注册涉案域名;6、判令六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合理开支1000元。
事实和理由: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注册了涉案域名,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涉案域名应予以注销。原告要求互联网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销涉案域名并准许原告注册,但未得到回复。原告发现涉案域名原在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之下,后转移至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之下,在此期间,域名持有人变更为秦皇岛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域名转让需原持有人盖章签字,因此涉案域名的转让需要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资料。互联网中心将应该注销的涉案域名转让给其他主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据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速捷服务部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域名等具有可保护的权利基础,与本案被诉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故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范米多
审 判 员 张 宁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文婷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