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与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再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丰茂路82号。
经营者:莫惠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2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1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奉旭辉,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住所地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部长。
再审申请人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485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京73民申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以“判决吸收裁定”为由,判决驳回起诉,属于错案。
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注销973.cn域名;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准许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注册973.cn;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再审认为,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不应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485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郑伯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