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与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23215号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注册号:120103600109060,住所地河西区小海地曲江路3号。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号院内*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1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奉旭辉,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速捷服务部)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被告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三方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速捷服务部的经营者***,被告互联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科三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速捷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第一被告依法注销涉案589个域名;2.二被告承担诉讼合理支出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者,是第一被告授权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的注册用户,原告准备注册涉案域名,发现被他人非法持有,于2016年3月7日向互联网中心及新网公司发了电子邮件:“我是速捷服务部,新网公司的会员,ID485938,现举报以下589个是注册商中科三方公司没有删除过期域名,私自续费,未经原持有人签名盖章,变更为北京三方创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属于盗窃行为,现特要求注销,并要求注册。”但均不予回复。原告认为中科三方公司将到期域名私自续费,未经原持有人盖章签字,直接给他人,明显违法。综上,二被告关于涉案域名的行为无效,按照域名的相关规定应该予以注销。
被告互联网中心辩称:我中心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不直接接受用户的域名注册申请,与原告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非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域名已被他人注册,原告对涉案域名无事实上或可期待的权利与利益,其对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中科三方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可保护的利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驳回其起诉;2、涉案域名已被合法注册,依据域名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原告对涉案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申请注册涉案域名;3、我方与原告不存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向我方主张任何权利,我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4、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5、我方是互联网中心授权的众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的一家,负责为客户提供域名注册及相关互联网基础服务,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
(2016)京7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为速捷服务部,起诉的被告包括互联网中心、中科三方公司、北龙泽达(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域名与本案相同,涉及的主要事实是原告认为互联网中心与其他被告实施了相关垄断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在事实查明部分载明:“2016年3月7日,原告向supervise@cnnic.cn,bj@xinnet.com发送邮件,举报589个涉案域名是注册商中科公司没有删除过期域名,私自续费,未经原持有人签名盖章,变更为北京三方创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注销并由原告注册,并附589个涉案域名列表。”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589个涉案域名的注册信息打印件。
原告提交了工信部网站上2015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备的拟开放注册保留域名列表》,并称该列表中的几个域名与本案域名相同。另,原告还提供了一份本院另案的开庭笔录,证明被告在其他案件中明确批复不能证明已开放,也不能证明未开放。
互联网中心提交了《关于同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继续作为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批复》及《关于同意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批复》,其亦提交了涉案域名的注册信息列表,列表与原告提交的列表信息载明的情况基本一致,显示该些域名在2016年之前已经被案外人注册。
以上事实,有判决书、列表、批复文件、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与(2016)京73民初487号案件在原被告当事人及涉案域名基本一致,但两案的案由及法律关系本质不同,所以本案与前案并不构成重复诉讼。
原告速捷服务部要求互联网中心注销涉案域名。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均早于原告向互联网中心发送涉案电子邮件的时间,且不论该电子邮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域名申请的有效方式,从时间顺序上也无法认定其存在在先申请的情形;同时,涉案域名已经被案外人注册并持有,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域名享有事实上的利益或者权利或者可预期之利益,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综上,速捷服务部要求互联网中心注销涉案域名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同理,速捷服务部主张中科三方公司侵犯其权益于法无据,其有关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中科三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裁判。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袁卫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游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