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欧德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2破申40号
申请人: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高新区炬光园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温州欧德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南郊乡德政村牛山北路1号南首第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2000090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欧德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德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欧德力公司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因被申请人欧德力公司未按(2016)浙0302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向申请人偿还货款3146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欧德力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欧德力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7日,登记的住所地为温州市南郊乡德政村牛山北路1弄1号南首第2间,注册资本120万元,登记的股东为***(出资额48万元,出资比例40%),***(出资额36万元,出资比例30%),***(出资额36万元,出资比例30%)。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欧德力公司欠申请人货款31460元及利息,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认定欧德力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欧德力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温州欧德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