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欧德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9015号
申请执行人: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高新区炬光园中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145120230。
法定代表人:*春潮。
被执行人:温州欧德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郊乡德政村牛山北路1弄1号南首第2间,组织机构代码:7985880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欧德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46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371.9元。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本院执行,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车管所查询系统中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登记信息。2.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决定书。同时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并由公安机关采取协控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均无异议,且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协查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