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792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2401-2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8181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51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60459.7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款项61621.06元转账至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其中,执行费人民币806.9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由于申请执行人**为另案被告,现执行款人民币60814.16元已被本院(2019)粤0305民初17250号案件保全冻结,暂不予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792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