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161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03月17日出生,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2401-2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8181Y。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6500元的财产,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2019-宝)汇融保第163号《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65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