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266号
原告: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55号微软科通大厦1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3069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2401-2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818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准许原告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0.76元,由原告科通工业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