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问天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问天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133号
原告: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2401-2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818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问天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西座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AK950。
法定代表人:郝礼祥。
被告:安徽问天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山路宇盛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10885066。
法定代表人:**甫。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问天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问天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问天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问天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56100元的财产,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1830101000004303720190000492《保担保函》,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问天量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问天量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561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