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295号
原告: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81、83、8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C140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执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执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4108-41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2022年4月26日,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4月28日,本院向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