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177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2401-2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818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汇通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