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迅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迅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佰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5民初3959号

原告:山东迅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卢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佰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迅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特公司)与被告济南佰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佰程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迅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9年3月26日签订的格力空调26台购销安装合同;2.判令佰程公司返还货款62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佰程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了《格力空调购销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迅特公司购买格力空调96台,合同总价款454400元。合同签订后,迅特公司立即向佰程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佰程公司向迅特公司交付安装了70台空调后,推脱剩余26台空调暂时没货而未履行合同义务。鉴于佰程公司的迟延履行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迅特公司多次要求佰程公司尽快履行合同,其对此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益,迅特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佰程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格力空调购销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迅特公司向佰程公司购买型号为KFR-72LW/(72589)FNAa-2空调70台,单价5600元/台,价款292000元;KFR-35GW/(35594)Aa-2空调26台,单价2400元/台,价款62400元。安装时间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第七条约定全额支付设备费后送货安装,现场如需加长管等辅材费用及高空作业按照山东格力收费标准执行。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亦有相应约定。双方签订该合同后,迅特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全部货款454400元。迅特公司述称,佰程公司仅交付安装了型号为KFR-72LW/(72589)FNAa-2的空调70台,但对于剩余26台空调未予交付安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格力空调购销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交付安装时间,但佰程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即应与已经履行的70台空调部分同时履行。同时,空调的安装使用,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销售、使用空调的旺季均为夏季。现迅特公司以剩余26台空调部分未履行导致合同目的部分无法实现,而要求解除格力空调购销安装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尚未履行部分,迅特公司要求不再继续履行,由佰程公司退还货款624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佰程公司于法定期间内既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及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的《格力空调购销安装合同》;

二、被告济南佰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迅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付货款6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济南佰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泳懿

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娄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