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破终5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C14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委,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良,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南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兴,该公司股东,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破申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子岑
审判员 赵文莉
审判员 褚金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锐敏
书记员范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