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执保22号
申请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海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瑞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育新苑公建******iv>
法定代表人:杜华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瑞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瑞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1922714.5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1)鲁15民终2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瑞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1922714.5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瑞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1922714.5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向阳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