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256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C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5180W。
法定代表人:李海建。
被执行人:深圳市伟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三路88号荣生大厦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531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伟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322500.00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一、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40×××51账户内存款527.05元,冻结限额365191.29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62×××57账户内存款5107.82元,冻结限额365191.29元。三、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40×××13账户内存款6398.39元,冻结限额365191.29元。四、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78×××24账户内存款188.13元,冻结限额365191.29元。五、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光大银行广州越秀支行的77×××49账户内存款1093.81元,冻结限额365191.29元。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伟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40×××39账户内存款49.56元,冻结限额365191.29元。七、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伟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浙商银行深圳前海分行的5840×××36账户内存款59.36元,冻结限额365191.29元。八、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九诺信息有限公司90.000000%的股权、深圳市伟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8.570000%的股权、深圳思达讯科技有限公司60.000000%的股权、深圳问天量子科技有限公司30.000000%的股权。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罗湖区莲塘罗沙路鹿茵翠地1栋17C的房产中占有的50%权利份额。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罗湖区莲塘罗沙路桐景花园愉景阁5A的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