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5185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南宁市邕宁区,现住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贻烨,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龙州县。
被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5180W。
法定代表人:李海建。
原告***与被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主动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5300元,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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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俊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