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初255号
原告:***,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婉,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C14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委,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良,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南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皓,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雄,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方兴,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广地公司)、陈皓、陈雄、陈方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00元,减半收取1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瑜
审判员 方 红
审判员 刘鑫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