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侨城斋堂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33号 原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C1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侨城斋堂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侨城斋堂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侨城斋堂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