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33号
原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C1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侨城斋堂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侨城斋堂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侨城斋堂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