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南峰凯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南开发区客运新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南峰凯旋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其他股息红利等,被执行人名下暂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信息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舒煜
审判员 刘 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