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简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4036号
原告: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86744521B,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
法定代表人:石伟伟,该公司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玲,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健,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简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5KXF3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
法定代表人:周丹慧。
被告:***,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周丹慧,住南京市建邺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磊,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简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丹慧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保全费3095元,共计7970元,由原告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朱 舒